“网上行为”切忌“无拘无束”
来源:酒钢集团 点击数:557 发表时间:2014-03-04 1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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遨游在浩瀚的网络世界里,势必让人感受到自由与畅快,但个人的“网上行为”是否真能够“无拘无束”呢?近期,社会上多起“因网上发布不当言论而被给予行政处罚”的事例频频曝光,给大家敲响了警钟。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目前,这个看似“虚拟”的平台,实现信息快速共享的同时,也成为部分人任意发泄情绪、发表不当言论、散布谣言甚至扰乱社会秩序的场所。对此,近年来,国家对互联网和信息系统的安全作出了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国家法律法规不容侵犯,我们呼吁广大职工,要自觉规范自己的上网行为。
互联网用户的行为,相关部门和企业都是有方法和手段能够准确监控得到的,在网上发布信息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散布谣言、发表不当言论,扰乱社会秩序,必将受到法律制裁,也提醒职工结合自己的工作,合理利用网络资源,共同维护企业和谐、安定、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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